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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自本(111)年3月27日起施行「臺北市新 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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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作者 : 衛生組 發佈日期 : 2022-03-18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自111年3月27日生效,詳如附件。

本治條例之重要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4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1、新興菸品: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
2、加熱式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以點燃以外之加熱方式使用之產品。
3、類菸品:指以改變前款所定原料物理性態之方式,或非以前款所定原料所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相類產品。
4、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

(二)第5條:
1、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者,依第12條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2、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違反規定者,依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6條、第7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依第13條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8條:於禁止使用新興菸品場所使用新興菸品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亦得予勸阻。

(五)第9條:
1、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2、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加熱式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3、違反規定者,依第1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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